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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藥監局規定2020年進口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項目要求(代理業務)
發布日期 :2024-11-19 09:32發布IP:219.137.53.109編號:11442353
詳細介紹 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項目要求
化妝品注冊或備案檢驗,應當依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,結合產品類別和類型,進行相應的檢驗工作: 一、不同類別的產品,應當按照以下項目進行檢驗: (一)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按照表1-1、1-2、1-3、1-5和1-6確定檢驗項目。 (二)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按照表1-1、1-2、1-4、1-5和1-6確定檢驗項目。 二、不同包裝類型、各部分配方不同、且只有一個產品名稱的樣品,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檢驗: (一)微生物項目,若一個樣品包裝內各部分為獨立包裝,應當分別檢驗;若一個樣品包裝內各部分為非獨立包裝,應混合取樣檢驗。若產品為不同類別的彩妝組合,應分別檢驗。 (二)理化項目應當按各部分分別檢驗;若無法分別取樣,且不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關檢驗項目的,可以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檢驗;若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關檢驗項目的,可由企業提供包裝前的半成品進行檢驗,取樣方式應當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。 (三)毒理學試驗、人體安全性與功效評價檢驗可按照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檢驗;當存在各部分單獨使用的可能性時,應當分別檢驗。 三、多色號系列產品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檢驗: (一)多色號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產品配方除著色劑(色調調整部分)種類或含量不同外,基礎配方成分含量(配合色調調整部分除外)、種類相同,且其系列名稱相同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。此類產品毒理學試驗可以采取抽樣檢驗方式進行。抽檢比例為30%,總數不足10個的以10個計。抽檢時應當首xuan含有機著色劑總量*高的產品進行檢驗;有機著色劑總量相同時,應當選有機著色劑種類*多的產品進行檢驗;有機著色劑總量和種類均相同時,應當選擇總著色劑含量*高的產品進行檢驗;總著色劑含量相同時,應當選擇總著色劑種類*多的產品進行檢驗。 (二)多色號系列防曬化妝品是指產品配方除所含著色劑(色調調整部分)種類或含量不同外,基礎配方成分含量(配合色調調整部分除外)、種類相同,且其系列名稱相同的防曬化妝品。此類產品防曬功能檢驗可以采取抽樣檢驗方式進行。抽檢比例為20%,總數不足5個以5個計;抽檢時應當首xuan著色劑含量*低(或無著色劑基礎配方的產品)進行檢驗。 四、產品標簽、說明書標注有以下宣稱及用途的產品,應當按以下要求確定檢驗項目: (一)宣稱含α-羥基酸或雖不宣稱含α-羥基酸,但其總量≥3%(w/w)的產品應當檢測所含α-羥基酸,同時檢測pH值; (二)申報配方中含有原料使用目的為去屑劑的產品應當檢測所含去屑劑; (三)宣稱防曬的產品應當檢測申報配方所含化學防曬劑以及SPF值; 標注PFA值或PA+~PA++++的產品,應當檢測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(PFA值);宣稱UVA防護效果或宣稱廣譜防曬的產品,應當檢測化妝品抗UVA能力參數-臨界波長或測定PFA值; 防曬產品宣稱“防水”“防汗”或“適合游泳等戶外活動”等內容的,應當根據其所宣稱防水程度或時間按規定的方法檢測防水性能; 非防曬類產品申報配方中使用化學防曬劑的,應當檢測所含化學防曬劑; (四)宣稱染發用途的產品應當檢測申報產品配方所含染發劑; (五)宣稱燙發、脫毛用途的產品應當檢測巰基乙酸。 五、產品配方中含有以下原料的產品,應當按以下要求確定檢驗項目: (一)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產品,應當檢測石棉; (二)配方中含有甲醛及甲醛緩釋體類原料的產品,應當檢測游離甲醛; (三)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結構原料的產品,應當檢測二噁烷。 六、駐留類產品理化檢驗結果pH≤3.5或企業標準中設定pH≤3.5的產品應當進行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。 七、祛斑類和防曬類產品進行人體皮膚封閉型斑貼試驗,出現刺激性結果或結果難以判斷時,應當增加皮膚重復性開放型涂抹試驗。 八、根據化妝品使用原料及產品特性,對產品中可能存在并具有安全性風險的物質,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經過安全性風險評估認為必要時,可要求增加相關檢驗項目。 九、進行人體安全性及功效評價檢驗之前,應當先完成微生物及理化檢驗、毒理學試驗并出具書面報告,上述檢驗項目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進行人體安全性及功效評價檢驗。 我們合作的實驗室是guo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檢測機構,大多數化妝品檢測項目取得CMA資質,可以承擔進口化妝品及國內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。 鄒工 相關分類 |